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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鼓励建设立体车库 缓解停车难

大家好!本人,小仙女!

今天有件大事儿要和你们说!

关注住宅小区等地方停车位的

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出!炉!

不过这个细则总共4千多字儿

本仙女简单挑些内容给大家解读下

本《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属性认定、机构职责、项目申报和建设审批程序以及运营管理,通过项目认定,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强化安全保障,尽可能消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存在的违建等风险,促进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停车难。

总 则

我们这里所说的停车设施

到底指啥?分别包含哪些?

来,我们看看原文咋说滴

原 文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停放小汽车、公交车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或汽车库。

第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分类包括:

按照土地供应来源,分为新增供应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利用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存量用地新增停车设施;

按照投资方式分为政府全额投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和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的停车设施;

按照停放车辆类型分为小汽车停车设施和公交车停车设施;

按照报建类型分为特种设备类停车设施和建筑类停车设施。

如果上面所说的种种停车设施

有你比较关注的

那你就要往下看,不要走宝了!

机 构 职 责

第二章呢

讲的都是各政府机构

在这个项目中担任什么角色

原 文

细则提出建立市级停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联席会负责审定、下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对停车工作进行督办考核;各区相应建立区级停车联席会议,建立市区联动、滚动实施的机制。

同时根据各部门职责,明确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职能。

申 报 与 建 设 程 序

现在,小仙女老师来说说

第三章,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住宅区和社区村集体分别由谁申报

要经多少业主或成员同意等等问题

这是重点啊!大家记笔记啊!

原 文

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用地权属单位或授权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用地属于共有的,住宅小区类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关职责;

社区村集体类由社区村委会(或委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由联席会议确定申报主体。

第九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

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经所在社区集体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停车设施申报类型,报停车联席会议审定。地下停车设施,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按建筑类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特种设备申报的项目,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要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按照建筑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规划、人防、环保、水务、节能方案审查,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向市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

上面这一片标红的

说的是按照特种设备申报

与按照建筑申报的区别

胖友们懂我意思吧?

多看几遍啊!

运 营 管 理

第四章呢

就是涉及到这个立体停车库

拟怎样运营和管理,比如说

我们鼓励怎样的运营模式

申领财政补贴的条件

收费方面按什么执行等

原 文

第二十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经规划批准,增加停车设施属于增加建设面积的,按规定计收地价;不属于增加建设面积的,不计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需满足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及运营。停车设施运营管理由申报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并作为申领政府财政补贴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按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